公车改革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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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动态
公车改革使政府汽车采购的“蛋糕”变小,但公务用车租赁的“蛋糕”却在变大。
  目前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承载了一些专业特征内容,需要特殊的业务用车,这些业务用车既不是《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允许保留车辆范围,又不是一般公务用车,只能算作“业务用车”。这些“业务用车”目前在尚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从不影响工作的角度出发,只能依托社会车辆走租赁用车的方式解决,其费用应该进入办公费用科目中。另外,一些工作地与居住地存在一定距离,使用公车补贴或个人租用社会车辆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依据《指导意见》精神,在职工个人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基础上,作为单位应该以集中形式为职工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以上方面都需要租用社会车辆,而社会车辆怎么租?答案是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采购,在规范统一的车辆排放标准、车辆空间等要素的基础上统一价格。
  集中采购车辆租赁服务
  市场上,社会车辆租赁公司规模不等、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需要在需求设置上多下功夫。一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租赁社会车辆的实际需求,按不同地域招标采购N辆社会车辆。二是租车费用计算标准。分按距离计算每公里费用(每公里收费标准×租用小时),或按工作时间计算费用(一般按每天24小时×30天)。三是租赁期限。分月租、年租和以租代购三种方式。月租和年租租赁公司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司机和行车的一切费用(包括油费、保险费、维修费、上路过桥通行费、事故赔偿费、司机薪酬和食宿费用等)。如果采用以租代购方式,则司机和行车的一切费用均要由租车人承担,且承租人需要驾驶证。车辆以长租的方式,按月支付租金,待租期满三年后,将车辆所有权过户给客户。但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新车。
  保障车辆的管理
  对于上班距离远、自己无车、工资收入低的职工上下班出行难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规定。如何让新旧规定得以顺利衔接,确保工作的需要?怎么科学处理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一是不需要大型车辆的单位,可将原车辆处置后,从政府集中采购的入围租赁商中选择租赁适当的社会车辆作为工作实物保障用车。
  二是原属于本单位的公务车符合使用要求,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成为工作实物保障用车。
  三是工作实物保障用车的费用由职工车改补贴和由财政拨给单位的办公费用共同分摊。办公费是工作保障经费,如果挤占过大,会影响工作开展。因此,还必须向财政申请预算。值得注意的是“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与“住房实物保障”应为同一性质,也就是放弃货币发放方式转为提供实物保障方式,政府提供了房子,并不见得要政府再提供保姆,工作实物保障用车亦如此。《指导意见》虽然没提到可以保留原司机职位,但从公车改革的趋势看,“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再保留驾驶员岗位、向社会汽车租赁公司或市场雇用驾驶员是必然的。如此做法可以在用人态势上保持高度灵活性。
  四是政府统一设立工作用车管理机构。对需要工作实物保障用车的单位应本着从严从紧原则进行审批,纪检监察全程监督,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工作实物保障车辆统一由政府机关事务部门内设的工作用车实物保障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包括司机配备(包括薪酬)、车辆年检、维修、保险、油耗等。租用单位只负责用车,并按年度将费用按期拨付用车管理机构。(作者单位: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